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其次,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其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职工按规定逐月向社保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具有工资属性。实践中,职工也多数是用工资缴纳的。因此,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养老保险金离婚可以分割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END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养老保险金有两种,一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另一种是此间男女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由于两种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所以离婚分割时也存在差别:END
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由于这个具体数额已经确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因此实践中不会产生多大争议。END
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发放到自己的个人工资账户中。如果离婚前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加了养老保险,但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所以将来到底能取得多少养老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尚无法进行预先测算。1.END
此种情形,给审判带来了麻烦,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较差,法院既不能按预测可能取得的保险金数额进行分割处理,也不能因为操作性差而不予处理。法院只能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时,双方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按平等原则进行分割,由养老保险费账户总额多的一方给少的一方补差,调平夫妻双方的财产差额。这样既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原则,又保障了养老保险金账户属个人的专属性原则。2.END
一方已实际取得了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取得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是审判实践中的难题,其难在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可以据实分割,具有可操作性,而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其保险金的数额尚不能确定,不能直接根据已缴养老保险费的数额进行分割,可操作性差。
一般来讲,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大于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可根据双方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判决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给未取得养老保险金的一方补付差额。但审判实践中也有例外:未开始领取保险金的一方已缴保险费额高于已开始领取保险金的一方所缴纳保险费额时,可补付差额款,以体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原则。
以上就是对“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养老保险金离婚可以分割吗”“养老保险金离婚怎么分割”所作的解答。可以看出,养老保险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分割。具体的分割方式则要根据双方的退休状况确定,这其中如何证明养老保险金数额可是一件重要的工作。因此,不妨及时寻求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的帮助,他们在这方面可有不少有用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呢!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