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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及执业、变更及重新注册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5号主席令)第八、十三、十七、十八条规定:
工具/原料
1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

《医师资格证书》

4

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

申请人身份证明

6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重新注册的须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席令)第八、十三、十七、十八条

方法/步骤
1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医师资格的,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

1、接件;2、材料审查;3、正式受理;4、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注意事项

受理后3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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