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3年检验1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①无工作业绩; ②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③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④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⑤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⑥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⑦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3)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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