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需要评估的。法院委托拍卖的标的底价(或者叫做拍卖保留价)的设置依据就是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如果一份评估报告过期了,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法律效力,这样会造成拍卖底价本身也失去法律效力,和容易被相关当事人提出异议,一定要妥善处理!!
方法/步骤
2
《评估报告》逾期后拍卖活动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重新委托评估;另一种意见认为拍卖活动应继续实施。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容易步入《评估报告》过期的无限循环中,且加大了执行成本,执行效率大大降低。特别是对于个别属于“老赖”级别的被执行人来说,将会成为他们钻法律空子的法宝。第二种意见,有效的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应从程序上,进一步规范。笔者建议,在人民法院出台的《外委托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中,分不同的情形对保留价的确定做出规定。第一种情形,《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按评估价确定。第二种情形,《评估报告》逾期,由人民法院行使裁量权,参照《评估报告》确定保留价并通知案件当事人。第三种情形,未作评估的,由人民法院行使裁量权,参照市场价征询当事人意见后确定保留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