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既是确定诊断、进行治疗、落实预防措施的资料,又是对医务人员诊治疾病水平评估的依据,也是患者再次患病时诊断与治疗的重要参考资料,更是在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但是,患者无法及时获知病历情况,所以法律特别规定了病历复印制度。 病历复印制度,是指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其所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施行的医疗机构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为患者提供病历进行查阅、复制及封存的制度。 1、复印病历的权利主体: (1) 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 保险机构; (4) 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机关。 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复制患者病历。 2、复印病历的具体步骤: (1)申请人提出复印病历的申请。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2)审核申请并提供复印。医疗机构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同志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保管的部门或病区,将需要复印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情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3)在复印病历的首页及重要的病理内容上直接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加盖骑缝章。 3、病历资料的封存: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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