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案件中,患者总是会问“病历在医院手里,他们随意篡改,我们怎么办?”或者“医院已经把病历篡改了,我再要求封存病历还有什么用?” 对于这个问题,医患双方争议最为激烈,争议的焦点多是在修改的部分是当时修改还是事后修改等等。《病历书写规范》第七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有所规定,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病历资料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咨询专家、委托文件检验、病历评估或由鉴定专家作初步判断来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则仍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病历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的,则应终止鉴定。
上一篇:国字脸怎样设计发型
下一篇:怎样获取医院的主观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