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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问题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当对下列情形的认识无法达成一致时,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有权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在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鉴定后,人民法院会组织医患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医疗损害鉴定文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损害鉴定文书经法庭质证确认后,方具有证据效力。 对有缺陷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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