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险 保险人主要负责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1. 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 3. 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4. 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损失,它包括下列11种条款:1.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2. 淡水雨淋险条款;3. 短量险条款;4. 混杂、沾污险条款;5. 渗漏险条款;6. 碰损、破碎险条款;7. 串味险条款;8. 受潮受热险条款; 9. 钩损险条款;10. 包装破裂险条款;11、锈损险条款。
可保财产 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认为可以承保的财产。可保财产通常可用以下两种不同的方式加以反映:一是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专项资产、投资资产、账外或已摊销的资产、代保管财产等;二是以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如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设备、工具、仪器、生产用具,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
特约可保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是指那些价值不易确定,或在一般情况下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坏的可能性小,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品名和金额的保险人可以承保的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又可分为不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和需要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不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无固定价格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需提高费率或需附加保险特约条款的特约可保财产一般包括矿井及矿坑的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
不可保财产 不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不可保财产主要包括: (一)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的财产,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等。 (二)缺乏价值依据或很难鉴定其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三)承保后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会与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财产,如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 (四)由于种种原因,暂时不能承保的财产。 (五)必然会发生危险的财产,如危险建筑。 (六)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应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领取执照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应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畜禽类应投保养殖业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