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1.侵害法益性危害结果一定是侵害法益所造成的结果。该法益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保护的法益。2.客观现实性(1)危害结果属于客观要件,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例如,甲误以为给人静脉注射空气没有危险,便给乙的静脉注射空气,导致乙死亡。甲虽然有认识错误,但是不影响危害结果的存在。(2)危害结果有时不受被害人的主观承诺影响。例如,强奸罪,妇女如果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就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即使幼女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也构成强奸罪。3.因果性危害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即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分类1.实害结果(实害犯)与危险结果(危险犯)实害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例如,死亡是故意杀人罪的实害结果。危险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例如,以杀人的故意重伤他人后被抓,重伤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危险结果,因为重伤对生命造成了现实危险。实害犯是指将发生实际法益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是指将发生法益侵害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对法益的危险要求达到具体现实程度。是否达到具体危险,由法官来认定。例如,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成立放火罪不仅要求有放火行为,还要求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抽象危险犯,对法益的危险只要求达到一种抽象的危险感即可。是否达到抽象的危险感,由立法预先规定。例如,盗窃枪支罪是抽象危险犯,立法者认为盗窃枪支的行为具有抽象危险,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枪支被盗后可能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才构成犯罪。旧理论中的行为犯如何识别刑法典中的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第一,法条中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实害犯。例如,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二,法条中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是具体危险犯。找律师网举例,例如,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三,法条中只规定实施某个行为就成立犯罪,一般是抽象危险犯。例如,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属于犯罪成立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成立要件的结果一般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危险结果,但是有些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实害结果。其中,过失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实害结果。【总结】常考的危害结果:(1)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的成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2)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中“恶意透支”要求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给银行造成损失。(3)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的成立要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4)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的成立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结果加重犯1.概念:基本行为已构成犯罪,又发生了加重结果,法律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2.结构: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定基本罪名+加重处罚。3、法定性: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微信law-book请注意:虐待罪(第260条)规定了对致人重伤、死亡要加重处罚,而遗弃罪(第261条)没有规定致人重伤、死亡要加重处罚,所以虐待罪是结果加重犯,而遗弃罪不是结果加重犯。同理,侮辱罪也不是结果加重犯。4.罪过形式: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例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伤害是故意,对致人死亡是过失。5.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谓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指加重结果应是由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二者的因果关系不能被介入因素切断。【总结】常考情形:(1)故意伤害后,被害人在送往医院途中遇车祸死亡,不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2)强奸后被害人自杀,不属于强奸致死。(3)拐卖妇女中,妇女自杀,不属于拐卖妇女致人死亡。(4)绑架罪中,犯罪人不小心扔烟头引起火灾烧死被害人,不属于绑架致人死亡。【注意】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中,被害人自杀属于加重结果。虽然暴力干涉行为、虐待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刑法将被害人自杀作为两罪的结果加重犯。这一点是结果加重犯的例外情形。【总结】易考的结果加重犯:(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条)。(2)强奸罪致人死亡(第236条)。(3)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第238条)。(4)绑架罪致人死亡(第239条)。(5)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死亡(第240条)。(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第257条,注意,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7)虐待罪致人死亡(第260条。注意一: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注意二:刑法在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没有规定“若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因此这些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8)抢劫罪致人死亡(第263条,注意:抢夺罪致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对此应在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