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2006年7月1 1日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共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人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自此又开始对外籍人购买房地产进行了限制。
这个政策是在当时房地产价格飞速上涨的背景下出台的,不过各地执行的力度均不一样。此后房地产价格增速开始放缓,2008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后,房地产价格又开始回落,中央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的政策,对外籍人购房的限制虽未取消,但在具体执行上已出现松动迹象。目前外籍人在京购房、贷款的限制虽不如前几年严格,不过六部委的这个文件还在发生作用,因此购房时应当考虑是否符合购买条件,并尽量在签订合同之前向交易中心进询问以免合同签订后又不能办理房产证形成纠纷。
目前外籍人购房时除了国内人所需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见下文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 (1)港澳同胞提供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往来大陆通行证; (2)台湾同胞提供台胞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3)外国人提供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无居留证的提供中国公证机构的护照中文译本)。
2.符合购房条件的材料: (1)非港、澳、台外籍人士需提供在境内工作或学习满一年的证明(劳动合同或满一年的签证等)。 (2)购买一手商品房的,须提供: A.权利人为2人以上的,递交共有申请,申请权利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应递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B.涉外审批办公室出具的《涉外审查意见书》; C.取得房地测绘证明后直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权证即可。 (3)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 A.买卖合同公证书; B.涉外审批办公室出具的《涉外审查意见书》; C.《房屋评估报告》; D.《房地测绘证明》。
3.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l)身份证明(同上); (2)首付证明; (3)贷款人的收入证明、学历证明及资信证明; (4)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夫妻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 贷款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此项证明都应通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 外籍人如果委托代理人购房,需要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在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委托的权限及期限,以免因授权不明给委托人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