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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如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法院将不予接纳,而且不能作为法院裁决的依据。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
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1

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的情况
1

一审普通程序,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

2

上述举证期限届满后,法院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的,该期限可以少于30日。

3

一审简易程序,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如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法院应当补足30日的举证期限。但当事人同意不补足,可以不再补足。

4

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可以少于30日。

5

因证据或者事实原因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30日的限制。

6

当事人双方就举证期限达成协商,经法院认可的,也可以少于30日。

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况
1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在驳回异议后,另行指定不少于30天的举证期限。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少于30日。

2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3

在诉讼程序中,需要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院应当为新参加诉讼的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此期限内,也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注意事项
1

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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