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可能地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虽然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之后首先是需要休息和接受治疗,但也不要忘记收集和保留证据,因为用人单位如果不申报工伤的话,工伤职工可就要自己申报工伤了,而申报工伤就要提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等材料。与受伤经过相关的证据也是很重要的,因为受伤的时间、场合、原因等是判断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重要要素。这里提几个小建议:1.在就医时向医生叙述受伤经过应当尽可能地准确和详细,因为医院的病案材料通常也是证明受伤经过非常重要的材料;2.证明受伤经过的相关人证、物证、监控录像等,应当尽可能地及时固定和保留;3.就医相关的材料,如病历本、诊断证明等,应当妥善保管。即使用人单位以申请工伤认定为由要求将这些材料全部拿走,职工也应当通过复印、拍照等方式留下备份。
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根据相关规定,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是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在该期限内用人单位没有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才可以直接申请。因此,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职工可以且只能要求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内直接申请,一般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等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等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有权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材料,还需结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而定。
工伤保险待遇个别项目和标准各地规定不同,如医疗(康复)项目、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