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构成要件:
1、相对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请求方无过错,此为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过错行为限于以下四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实践中不能对法定的过错行为作任意的扩大化解释。2、请求方须为无过错,如双方均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
3、因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只有当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只有当夫妻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才需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END
1、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对此,应分别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财产损害的,施暴者应予以赔偿;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损害的财产损失以及出于自卫和避险而对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并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2、对于虐待,受害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往往是十分严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对此应视虐待、伤害的时间长短和程度,加大惩处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赔偿的数额。特别是要考虑到对受害人身体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遗症的恢复、治疗问题,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于遗弃,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是主要损失,且大多存在对共同财产不知情现象,存在举证不能情况,这就要求在审判实践中注重调查、收集财产证据,正确分割财产,并加大对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严惩以霸占、规避共同财产为主要目的的过错方。
4、对于重婚,如果因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财产权,如重婚者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费用、生活物资、生产物资和产业以及其他经济开支等,除了将这些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外,还应另外判决重婚者予以相应赔偿,以惩罚重婚者;对于在重婚中有过错的第三者,应判决其与重婚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于因为重婚导致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还应判决加害者向受害人作出人身损害赔偿;对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事实的,则应同时判决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
5、对于同居,由于同居与重婚只是在名义上有所不同,它们在侵害的对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内容以及结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赔偿的原则和内容也与重婚没有区别。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