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政府机构。
BOT模型的雏形: 第一个BOT项目:香港中区海底隧道,1956提议,1965年8月意向,1969年签署协议,与伦敦劳埃德银行签订了一份1.47亿英镑的贷款协议。1969年9月开工,1972年8月交付使用,1977年还清全部债务。
BOT的发展背景: BOT模式具有独特的项目背景、定位和资源优势,可以保证项目投资者获得可观的投资回报 特许权协议一般对私营机构的独占经营权有所规定 BOT模式可以使私营财团有机会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 BOT模式有利于促进投资者其他业务的发展
BOT的衍生形式:Build-operate-transfer (BOT)Build-own-operate -transfer(BOOT)Build-own-operate (BOO)Build-transfer-operate (BTO)Build-lease-transfer (BLT)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DBFO)Finance-build-own-operate -transfer(FBOOT)Build-operate-lease(BOL)Design-build-operate-maintain(DBOM)Design-build-operate-transfer (DBOT)Sold-Operate-transfer (S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 (TOT)Build-transfer(BT)Build-own-operate-subsidize-transfer(BOOST)
能减少政府的直接财政负担,减轻政府的借款负债义务有利于转移和降低风险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行效率可以提前满足社会和公众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可以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地资本市场和吸引外资
可能导致大量税收的流失可能造成对基础设施的掠夺性经营BOT的运营模式可能导致政府失去对项目关键环节的控制私营机构承担了项目的大部分风险,从而造成了融资费用较高如果合同商是国外的,而项目产品又基本上在本国市场销售时,在项目完成以后就会有大量的外汇流出
发达国家: 已成为基础设施私有化的有效方法之一,应用领域广泛,包括:公共设施项目,如电力、电信、自来水、排污、医院等;公共工程项目,如大坝、水库、仓库等;交通设施项目,如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机场等
发展中国家: 由于投资环境限制及承包商对投资风险的认识,决定了应用领域的特殊性: 对特定项目,在项目产品价格可接受的情况下,采用BOT方式是可行的,如电力项目、收费公路 某些领域要谨慎考虑:如水厂、地铁等 某些领域不可行,如邮政系统、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