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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如何处理,离婚纠纷判决书怎么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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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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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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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11)嘉民一初字第227号原告罗XX,男,(个人信息略)。委托代理人刘秦佑,住嘉禾县文化路1号,一般代理。被告李XX,女,(个人信息略)。委托代理人曾小平,嘉禾县法制办干部,一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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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向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华、人民陪审员欧勇军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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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X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登记结婚,生育了四个小孩。婚后,由于被告性格原因,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尤其近几年,夫妻经常争吵,导致双方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0年7月15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正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告却因故反悔。原告遂于2010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亲友规劝,原告为给被告最后一次改过机会,开庭后撤回了起诉。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毫无改善,双方一直分居。为了摆脱痛苦,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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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XX辩称,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甚佳,生活幸福美满,先后生育一女三儿共四个小孩是最好的见证。近年来,由于原告见异思迁,移情别恋,才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却视婚姻为儿戏,先是拟定离婚协议要被告签字。因协议约定要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被告为探查原告态度在协议上签了名,但被告不愿拆散毁掉一个幸福的家庭,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原告却转而向法院起诉离婚。综上,为了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并且原、被告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现在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不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①婚姻关系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于1994年办理了结婚登记。②离婚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15日签订了离婚协议。③保证书,拟证明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现金已进行了分割。④短信摘录,拟证明被告认可夫妻感情已破裂。⑤嘉禾县人民法院撤诉裁定书,拟证明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李XX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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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组织庭审质证,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①⑤无异议;对证据②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协议并未生效;对证据③真实性无异议,但实际上分割的现金被告并未拿到手;对证据④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那只是被告在气头上说的话,并不能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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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证如下:对证据①⑤因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②原、被告对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③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该书证内容与证据②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第3项即“离婚后,双方无权干涉各自所分配资金的使用权”互相印证,被告的辩称与该书证内容相悖,也与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被告对该书证的质证意见不一致,且被告也无任何证据证实本次离婚诉讼的该答辩主张,因此,本院对证据③予以确认;对证据④被告并不否认是其所发给原告的短信,本院对证据④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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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原告罗XX与被告李XX于1994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期间于1994年12月9日生育长子罗XX,1996年11月15日生育女儿罗XX,1998年元月9日生育次子罗XX,2002年6月24日生育三子罗XX。婚后原、被告长期在广东谋发展创业。近年来因原、被告沟通较少,逐渐互不信任,并且时常争吵打闹,致使夫妻感情不合。2009年10月原、被告开始分居。2010年7月原、被告协议离婚不成,原告遂向本院第一次起诉离婚,在开庭审理后经亲友规劝后撤诉。之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见改善,原告于2011年6月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现有夫妻共同财产:①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南区的五层房屋一栋;②位于嘉禾县坦坪乡坦坪墟四层房屋一栋;③位于嘉禾县坦坪乡坦坪墟建设用地一处,面积203平方米,④位于嘉禾县坦坪乡罗村房屋地基三处。另有现金人民币6630000元,原、被告已于2009年11月16日协商进行平分处理,被告李XX分得现金2715000元及凌志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00000元)。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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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孩的抚养及上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地产的处理,原、被告曾在2010年7月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四个孩子由女方抚养、监护,随女方生活,男方有权探望孩子,女方应予以配合。鉴于女儿罗XX治疗旧病,医药费由男女双方负担,男方负担罗XX、罗XX两个孩子的学费。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位于广东东莞大岭山南区的五层房屋一栋。2、位于坦坪乡坦坪墟四层房屋一栋。3、位于坦坪乡坦坪墟建设用地一处,面积203平方米。4、位于坦坪乡罗村房屋地基三处。以上4项夫妻共同财产归三个男孩所有(罗XX、罗XX、罗XX三兄弟共有)。现经男女双方协商同意,大岭山南区五层楼房一栋和坦坪乡坦坪墟地四层房屋一栋租金由女方收取,用 于抚养小孩,即罗XX、罗XX、罗XX、罗XX四兄妹。4、双方无其它共同财产。5、离婚后,双方无权干涉各自所分配资金的使用权。6、男女双方任何一方无权以房产证作任何贷款,也无权出卖及转让土地。四、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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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双方均进行了签名,但由于被告李XX临时反悔,致使办理离婚证未成。本次离婚诉讼庭审时,对于离婚协议书中第二项即“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的约定,经法庭询问被告李XX,该项是否履行,被告承认实际在履行。法庭在询问原、被告的四个婚生小孩时,他们均承认现在是由母亲抚养监护。法庭再次询问被告,假如离婚对于上述共同财产有无新的处理意见,被告认为应归四个小孩所有,原告也表示同意,并表示离婚后仍由被告作为四个小孩的监护人及财产代管人。上述事实有婚姻关系证明、离婚协议书、保证书、短信摘录、撤诉裁定书、两次离婚诉讼的法庭审理笔录的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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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互不信任,致使夫妻感情不合,并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并且协议的部分内容实际已经履行,在经历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夫妻关系仍无好转,双方一直长期分居,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据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四个婚生小孩的抚养监护问题,因原、被告已就此在离婚协议进行约定即由女方抚养监护,并且该项内容实际上原、被告也在按约履行。因此,四个婚生小孩应继续由被告抚养、监护为宜。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现金部分,双方已进行了公平的分割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房地产,原、被告均表示离婚后赠予四个婚生小孩所有,对此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当事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的有效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罗XX与被告李XX离婚。二、婚生长子罗XX,婚生女儿罗XX,婚生次子罗XX,婚生三子罗XX由被告李XX抚养监护,原告罗XX享有对小孩的探望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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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地产部分的处理:1、位于广东东莞大岭山南区的五层房屋一栋。2、位于坦坪乡坦坪墟四层房屋一栋。3、位于坦坪乡坦坪墟建设用地一处,面积203平方米。4、位于坦坪乡罗村房屋地基三处。以上4项夫妻共同财产归四个婚生小孩所有,由被告李XX作为财产代管人。对于房屋的租金,由被告李XX收取,作为四个婚生小孩的抚养费。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向东审 判 员 欧 华人民陪审员 欧勇军二○一一年 月 日书 记 员 黎 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 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的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责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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