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更多的则是欺骗爱情的故事,而“穷人装富骗女友叫诈骗”。一些痴情女子上当受骗后,大多自认倒霉。有实在忍不下这口气的,到司法机关告对方骗婚,欺骗自己的感情,但刑法并没有“骗婚”罪名,只要少数罪名涉及到诈骗的定性,因此刑法打击力度不够,使得很多男性肆无忌惮去诈骗。
(二)从民法角度分析,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很难确定。而且,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越亲密,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就越难界定,在形成纠纷的时候很难判断清楚。有人因此假设设置一种“财产互查”制度,让双方能够客观及时地掌握对方的财产状况,以减小错误择偶的风险和成本。济南市去年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中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在此之前,青岛也出台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财产互查”制度一时成了社会的热点问题。大家都非常关注,确实,如果这一制度成立,那么不仅不会使夫妻感情受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是双方更加踏实。坦诚的透明度也会增加。END
(一)夫妻间可以实行共同财产制,也可以实行分别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不明的或没有约定的,适应婚姻法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这个约定是对双方都有效的,那么这样来说,属于夫妻一方的就属于个人的财产,受隐私权的保护,即便是夫妻关系中的配偶也无权去查询。物权法中也强调,对于个人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去查询。夫妻双方都是独立的主体,任何一方都不能代替另一方去查询对方的财产。更不能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占有,收益、使用、处分等都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夫妻双方都有权查询,或了解自己想要了解的问题,而信息的透明化对于减少夫妻财产纷争,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并不侵犯配偶隐私权的问题。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一般都有管理权,比如共同存款,共同开销等,都是可以互相坦诚。这样更好维持婚姻关系。
加强对于无过错方的司法保护是势在必行的,如果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疑问或不满的,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合法手续去专门机构查询,虽然互查财产成为一种趋势,但是不到万不得已我们可以不走这一步,具体的可以咨询律师。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