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违约行为
拒绝履行
部分履行
迟延履行
不适当履行
首先,不同的合同因为所交易的标的物(行为、智力成果、有形物、动产、不动产等)不同,可能由此产生的违约情形也不尽相同,合同当事人需要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来确定违约的类型,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合同违约的情形之一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即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以后,一方或者双方都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一方拒绝支付货款,另一方拒绝发货,都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再次,合同违约的情形之二是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即合同签署后,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只是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交货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全部交付所有货物,只是交付了一部分的货物,这是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属于一种违约行为。
同时,合同违约的情形之三是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就是在合同签署以后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没有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及时履行合同的义务。
另外,合同违约情形之四是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质量要求、时间等要求进行履行合同义务,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行为,例如买卖合同要求送货二百吨,结果交货的时候交了一百五十顿的情形属于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另另外,合同违约的情形之五是加害履行,即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一方当事人财产或者人身伤害,例如购买电磁炉的合同,卖方提供的电磁炉在买方使用的时候发生爆炸,造成买方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这种违约行为就叫做加害履行。
最后,第在第五种合同违约行为出现的时候,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让对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让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但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选择,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害情况以及挽回损失的证据和能力,选择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责任形式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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