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商业秘密鉴定的对象为代码,代码无外乎包含2种代码形式,分别是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在软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有时候有源代码,也有目标代码;有时候有源代码而没有目标代码;有时候有目标代码而没有源代码。因此,针对不同的软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由于是否出现源代码、目标代码不同,软件商业秘密鉴定也变得有所不同,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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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商业秘密鉴定主要是针对源程序进行鉴定,在源程序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对目标程序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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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被告提交了源程序,应当确定被告源程序与涉案目标程序的关系,即同一性问题,如果满足同一性,则直接将原被告双方的源程序进行比较,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侵权;如果原被告双方的源程序比较结果,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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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被告未提交源程序,在进行软件商业秘密鉴定时,将原告编译后的目标程序与被告目标程序进行比较,构成相似则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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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被告接触源代码,且原告也能提供源代码的情况下,软件商业秘密鉴定首先将原告源程序编译成目标程序,因为源程序是软件开发者身份的证明。如果该源程序无法编译成目标程序,则原告有可能因无法证明其设计开发了相应程序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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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接触过其源程序,在原告源程序无法编译或编译后目标程序与被告目标程序不相似时,如果被告提交有源程序并与其目标程序之间满足同一性,此时的软件商业秘密鉴定还应比较双方的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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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被告源程序与涉案目标程序不满足同一性,则与被告未提交源程序时采取的方式相同,即将原告编译后的目标程序与被告目标程序进行比较,若相似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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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由于源代码在绝大多数时候并不向外公开,被告也不一定能够取得或者提交源代码,但是在侵权产品中,为了产品能够正常使用,产品中通常包含有目标代码。但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在软件商业秘密鉴定中,应当按照以上规则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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