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由于人们权利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当事人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时,往往采用非理性的方式,易走极端。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误区: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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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不清楚 这主要表现在对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离婚要件、财产分割、继承、抚养、赡养等问题不明白。例如,把订婚当成结婚的必经程序,甚至认为订婚就是结婚;混淆婚外同居、重婚;认为离婚都必须经过法院判决;认为父母子女的关系可以通过协议解除;认为父母供应子女理所当然;认为祖孙之间不存在抚养、赡养问题等。这些错误的认识,对当事人解决纠纷肯定会产生不利影响。
2
不能运用恰当的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时,往往存在极端的态度。要么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始终不予计较,以致纠纷愈演愈烈:要么太感性,对家庭纠纷不能运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仅凭一时冲动,而不计后果,甚至导致了一幕幕家庭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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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问题的认识存在误区 当事人对离婚问题,有的太慎重,总是不希望离;有的则太草率,认为只要对方有过错或自己愿意,就要离婚;甚至有的还误认为,谁先提出离婚,谁就会吃亏等。实际上,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只要存在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情形,就可以提出离婚,任何自然人、单位、组织都不能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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