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为2014年司考学子贡献2、法律猫手把手撰写~~~~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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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特点(1)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被告应诉时起,到法庭辩论终结止。(2)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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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民诉》第56条①有独三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即有独三的权利主张将否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争议。②常考:有独三基于物权或者继承权,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独立请求。(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民诉》第56条 (3)有独三的案件中有两个诉:本诉与第三人之诉。(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有独三相当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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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无独三的判断: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之外的人。(3)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自己申请参加;由法院通知他参加。(4)无独三的诉讼地位:《意见》第66条 ①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因此不享有与当事人相等的诉讼权利: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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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第56条找律师网提请注意,此乃新增部分(1)原因: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②原因: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③并且损害其民事权益(2)有证据证明(3)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4)管辖: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5)处理:①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②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注意事项
第三人部分,较为传统,每年必考,难度也越来越深,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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