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书写死刑复核律师意见书?北京谢通祥律师: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律师的法律文书应当是“意见书”而不是“辩护词”,按照目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地位来看,倾向于偏重内部行政色彩,有待于未来向司法三审过度改革,不过我们已经看到了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方振案,这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首次开庭,备受法律界鼓舞,这意味着死刑复核向诉讼程序转变的开始。一、死刑复核律师意见书应当由三部分构成首先为前言概述其次为正文论述再次为结尾陈述要具有逻辑严密、条理清晰的特征,要区别于一、二审律师的辩护词。二、制作死刑复核律师意见书应当注意哪些问题?(1)事实方面:要重点论证一、二审法院对具体案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如果事实清楚即可直引用,如果认定事实错误则需阐明观点、立场。(2)证据问题:论证侦查阶段、一、二审程序中所有与本案有关证据的合法性,据以定案的证据一定要具有刑诉法规定的证据合法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3)程序问题: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是为了案件实质上的公正,如果一、二审诉讼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可能直接以程序违法而不予核准,发回重审,但是如果仅仅是程序违法,并没有适用法律、认定事实、罪名错误的情况,则待一二审法院纠正错误之后,亦可以判决死刑并且再次上报到最高法院复核(4)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案件基本的事实,结合检察院公诉书等相关材料,论证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成功辩护案例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并且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诸多的有利辩护意见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3、发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2010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李辉现在已经在监狱服刑。四、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公开开开庭审理了杨方振案,辩护律师为谢通祥律师,这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首次开庭,首次实现辩护律师从最高法院直接阅卷,最高法院、检察院、律师三方首次共同参与办理具体案件,该案备受法律界鼓舞,陈光中、洪道德等众多教授认为这次最高院死刑复核开庭是向诉讼程序转变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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