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三)合营企业的股权转让 关于合营企业股权转让的问题,《合营企业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合皆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合营各方按照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即亏损。① 《合营企业条例》第76条规定了合营企业利润分配原则,即合营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②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 生产;提取上述(1)中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①'合作企业”是按照经各方协商的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确定的分配比例来分李利润和承担亏损的企业。 ②(企业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 R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笫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同时废止。”
(五)管理和控制 管理和控制条款是合营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管理和控制条款制定得好,一方面可以使 企业经营管理有序、高效进行,从而直接推动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防止合营一方侵害另一 方的利益,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与新《公司法》的规定相比较,我控制权规则非常特殊。根据《合营企业条例》规定,鼋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一切重大问题。董事 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合营企业重大事项做出表决。 新《公司法》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而合营企业仅有董事会的机构设置,法中的股东会、监事会机构设置,公司决策机制较为特殊。《公司法》第46条规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并未如《合营企业条例》对任期做出时间上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合营企业的特殊治理结构与控制权分配规则是法定的,所以在起草合营合同时要重视管理和控制条款的安排。
(六)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依照中国有关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属于W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背各方 可以选择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或不约定合营期限;但是,如果域于从事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 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从事服务型行业的,从事 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从事资源勘探开发的,从事国家规定的限制投资项目的等。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990]外经贸法字第56号)执行。 《合营企业条例》第90条规定了合营企业需要解散的儿种情况,如合营期限届满;合营企业未 达到其经营目的而又无发展前途等。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淸算。 《合营企业法》和《合营企业条例》还规定了合营企业引进技术、场地使用、购买和销售、税务、外汇、财务和职工等事项,起草合营企业合同时要注意符合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