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5、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第1、2和4项规定条件外,应当先在卫生局指定的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
方法/步骤
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
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
申请人身份证
4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如已取得《护士资格证书》的,提供《护士资格证书》)
5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6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申请人最近六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7
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
8
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但三年内未注册者或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三年的,应提交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接受三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
9
现场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批→告知结果及取证
10
不收费
注意事项
1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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