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根据相对人(包括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理的行为。致力于提供专业知识产权服务的北京中细软集团认为,专利复审与专利行政复议在功能上相同,都是为了维护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二者是受案范围、受理机关、审理依据、审理程序以及决定的效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受案范围,复审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包括经初步审查后驳回和经实质审查后驳回不服的情况,而行政复议的范围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除驳回专利申请以为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9.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2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1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5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13.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视为不服的;14.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15.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16.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17.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18.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19.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2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欣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例如,申请人的生物材料视为保藏的。“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不予受理复审请求、不予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有效、维持驳回的复审决定等等,当事人不服的,只能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中细软集团发言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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