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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件商品上能否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

曾有企业咨询,在同一件商品上能否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答案是肯定的:同一件商品上可以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也就是说《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同一件商品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作出不允许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并且这种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就应该是允许的。如大家看到的:大众汽车上除大众的图形商标外,还有大众“高尔”、大众“高尔夫”等商标的使用,同样丰田汽车上除丰田图形商标外,还有丰田“威驰”、丰田“尼桑”、丰田“阳光”等商标。企业在一件商品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一般都是以主、副商标的形式配合使用。主、副商标的使用是企业的商标使用策略,即在主商标不变的情况下,每推出一种新产品或新型号还另外使用一个商标,如“海尔小公主”洗衣机、“海尔画王子”冰箱、“大众桑塔纳”、“大众高尔”汽车等。其“海尔”、“大众”是企业的主商标,而“小公主”、“画王子”、“桑塔纳”、“高尔”‘则可视为副商标。由于主商标的知名度较高,能使消费者较容易接受和认可使用副商标的商品。再如五粮液集团的“京”酒、“浏阳河”酒,剑南春集团的“金剑南”、“银剑南”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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