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司法解释: 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此前发生的适用类推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再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向我院报送类推案件。 二、1997年9月30日以前已经报送但在10月1日前尚未核准的类推案件,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三条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一律不得定罪判刑;对于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修订后的刑法也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适用修订后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1997年9月30 日以前,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的案件,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办理。(“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3号。)
司法实践一般做法:?判断某种危害行为在刑法中有无明文规定,应以实质上有无完全相符合的犯罪构成为依据,不能单纯囿于法条的字面意义上有无直观对应的罪名或罪状表述作判断。只要某种危害行为(含单一危害行为、复杂危害行为或其中部分行为)齐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原则上应当依此犯罪定罪处刑,以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据此,下列危害行为虽无字面上直观对应的法条规定,但实际存在完全相符合的犯罪构成,故应当认为其在刑法中已有明文规定,依法予以刑事追诉: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危害严重的,可以(单位)合同诈骗罪论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可以强奸罪论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猥亵不满6周岁的幼儿的,根据刑法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原理,可以猥亵儿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