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比如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使用”的软件是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侵权人客观上有侵权行为,主要表现是商业目的的使用或销售牟利; 3.权利人有损失; 4.有因果关系,指侵权行为和权利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此原告(权利人)和被告(侵权人)在诉讼中实际上都是围绕着上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否成立进行举证。
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告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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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驳侵权的证据 (1)被告的软件是自行创作的证据,比如被告的软件开发时间早于原告的软件开发时间; (2)原告的软件属于公有领域的证据,比如是开源软件; (3)双方软件执行共同的标准或者表达形式有限的证据; (4)双方软件只是思想相同或相似的证据,著作权不保护作品的思想,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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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的证据 (1)质疑软件著作权权属的证据,比如原告的软件来源于第三方; (2)质疑原告损失和因果关系的证据,比如被告的软件还没有销售不可能对原告造成损失; (3)被告无过错的证据,比如被告是计算机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出租者,如有证据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证据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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