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民诉法》关于这类问题是这样表述的:“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就类似问题的表述与《民诉法》相同。《民诉法》和《规则》与《仲裁法》在财产保全申请条件的表述上最主要的区别是助动词“可能”的位置不同。按《民诉法》和《规则》的语序,“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出现但尚未再现时,对方当事人即可申请财产保全;按《仲裁法》的语序,则须在“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出现之后,“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后果可能出现但尚未出现时,一方当事人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按照诉讼法学有关财产保全的理论,《仲裁法》的表述欠妥。建议参照《民诉法》修改成“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例6.《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根据不同情况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可以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状语“根据不同情况”置句首,其与全句在结构上、意义上都有停顿,应以逗号隔开。但逗号已用于分句间,不宜再在分句内部使用。这是状语前置造成的问题。按句子成分间逻辑关系分析,“根据不同情况”是限制“可以给予……”的,应靠近中心语,无须提前。建议将其复位,这样既能满足表义上的需要,又能解决标点方面的困难。二、多层定语语序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