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多,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现行立法规定,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主要存在两种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我国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的完善要注意这两种方式的综合运用,做到适应变化,与时俱进,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因此,要考虑到新的诉前临时措施以正面支持权利人合法权利为主,辅助以兼顾未明确侵权责任人利益的立法条款,也就是要给予未明确侵权责任人或善意取得的侵权人提供调解、补偿解决纠纷的权利。现有诉前临时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补充考虑: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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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前临时措施在不断地完善的同时,又一直被局限于知识产权领域,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密切关系,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引入诉前临时措施终于有了法律依据。找律师网指但诉前临时措施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仍然面临着几个问题: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诉前禁令的申请人都是经营者,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如果对诉前禁令的适用把握不当,容易被经营者利用该措施打击竞争对手;二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权利人的权利界线模糊,不经审判很难判断,如在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甚至专家鉴定,往往难以判断其为商业秘密,而诉前禁令则要求一般应在48小时内作出初步审查判断,执行难度相当大。考虑到以上两点因素,若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使用临时措施,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真评估胜诉的可能性以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能性。另外,在担保数额上,要充分考虑如果申请错误,可能造成的直接损失及有关的间接损失。在反不正当案件中临时措施适用还应及时予以填补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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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行使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时,可以允许被申请人单方采取反担保。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错误申请,这些错误申请严重影响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影响被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法律猫解释为了及时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不需申请人同意,在未明确法律责任和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阶段,在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并承诺定期提供销售记录、在库产品登记和财务收支账册后,允许被申请人继续实施相应的民事权利行为,待法院判明结论后,过错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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