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企业都有自己的品牌,无论是生产、销售、研发、或者服务型企业,都至少拥有一个品牌—企业字号。为了避免费心设计或先期已投入广告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我们就要有商标注册的意识。当然,在注册商标前我们要知道商标注册的条件。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核准:首先,商标注册条件之一是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 《商标法》第8条对商标的构成要素作了明确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该规定,我国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主要是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以及颜色组合商标。可见,《商标法》排除了听觉、味觉和电子数据传输等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其中,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是根据我国参加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于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商标种类。其次,商标注册条件是要有具有显著性 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具有可识别性和独特性,要求商标的构成要素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志,如果它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就无法将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如“SONY”、“Haier”、“P&G”等词语,就属于臆造的词,具有显著性容易获得注册。还有就是,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也是商标注册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所谓在先权利,是指他人在先已经合法取得的权利,包括商号权、外观设计权、版权、地理标志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等。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已经开始注意保护在先权利。商标注册条件中也规定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l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最后,商标注册条件要求,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所谓相同商标,是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其文字、图形和读音相一致。所谓近似商标,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和读音等构成要素有相似的商标。实践中,如何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关键是看它们是否用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如果两个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它们不是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也不影响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但驰名商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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