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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我国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

行政指导作为二战后一种崭新的管理模式,凭借其独特的魅力,逐渐成为现代国家的重要管理手段。伴随着行政指导手段的广泛应用,社会生活中由于行政指导而引发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客观上给一些行政相对人造成了很大损害,导致政府和一些群众之间关系紧张。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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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给行政指导下的定义是: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法律猫指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范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方式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中国行政法研究会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认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行政管理就不能停留在监督、管理等职能上,不能总是习惯于使用以行政强制力为后盾的执法方式,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性管理手段,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切入点。因此,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在行政管理领域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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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之带来的是,行政指导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及导致政府和一些群众关系紧张的现象也在不断增多。对此,找律师网指出我们曾经有过惨痛的经历,例如临安县农业局“好心”从杭州市有关部门争取到一个农业开发资助项目,动用专项资金从浙江一家个体户手中购买了2万株当时十分紧俏的“小叶猪肝梅”和“大花梅”种苗,以政府扶助的形式发放给了60多户农民,结果10年过去了,结果实的梅树很少,跟漫山遍野的“野梅子”没什么两样,这不仅造成国家的扶贫资金打了水漂,而且直接导致60多农户十年的投入血本无归,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农户被迫把农业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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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在当今行政指导制度的建设中显得尤为尖锐和紧迫,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问题展开研究,希望对我国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的完善及政府和人民群众新型和谐关系的构建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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