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高新技术企业,未进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2008 年度一律适用25%的法定税率。老高新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性优惠政策。
工具/原料
办公软件等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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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当居民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可见重新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如果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该类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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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得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是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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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高新企业未重新认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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