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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经营许申请的条件和过程

拥有一定资金,投资汽车租赁是个不错的选择,基本只要车辆数达到十辆就可开起来,所以接下来介绍汽车租赁经营许申请的条件和过程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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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自有10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可供企业20%以上自有车辆停放所需停车场地。(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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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向所在地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5.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6.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7.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8.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汽车租赁服务流程和规范、服务投诉处理制度、租赁车辆维护保障制度、车辆防盗抢骗等治安防范等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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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原则上应当场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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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对已受理的汽车租赁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本部门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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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受理汽车租赁经营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查验及审核结果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抄告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6

许可结果公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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