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计划生育,我国的劳动法不仅规定了婚假产假,还对晚婚晚育的人群分别规定了奖励性质婚假产假,由于晚婚晚育的普遍性,晚婚晚育婚假产假在职场也是普遍存在的。由于各地方婚假产假规定的差异较大,本文搜集了北京市的婚假产假规定及晚婚晚育婚假产假规定,供人力资源及职场人士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带薪休假待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二) 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字29号)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另外,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法规解读:1、除了国营企业,其他企业的婚假是没有法规保障的,但有3天婚假的习俗已得到各界广泛认可; 2、晚婚晚育婚假,各地的规定差异非常大,参考各地政策;3、女职工除了可享受90天产假和晚育假之外,还可以申请再增加产假三个月,无论单位是否批准,申请不申请是员工的自由;4、除以上国家级、北京市的法规外,各省市根据自己的情况,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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