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4年,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城镇法庭推出了“试验离婚”制度。数月间就有7起离婚案件实行了“试验离婚”,其中6对夫妻已经和好。天津市妇联也于2004年实行了“试离婚”制度,八成夫妻重归于好再续前缘。2007年,广东省妇联发布了《“十五”广东妇女发展报告》,其中有观点认为,为减少草率离婚现象,建议实行“别居”制度,即“试离婚”。2013年,安徽蚌埠市民政部门推行“试离婚”,让来离婚的市民有充足的时间考虑“离或者不离”,在征得夫妻二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试着劝他们再“清醒”一段时间。这种方法已经使数十对夫妻重归于好。2016年5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重申,各基层法院家事审判务必高度重视“6个月感情冷静期”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在离婚案件中全面推行“6个月感情冷静期”工作机制,努力钝化家庭矛盾,最大限度地实现离婚案件“和”的效果。所谓的“试验离婚”,就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暂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让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生活,让当事人从理性的高度认识婚姻生活,再决定是否离婚。首先,“试离婚”是在国家尚未制定“分居”法规之前,作为民事诉讼中调解婚姻的一种方式,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试离婚”案件应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的案件,并且属于无过错离婚。第二,“试离婚”夫妻必须是双方出于自愿,而不能违背自愿原则。第三,“试离婚”夫妻必须进行债权债务登记,双方一旦发现对方有抽逃资金和增加债务行为,应立即通知法院中止“试离婚”。第四,“试离婚”夫妻必须签订分房协议,对双方在“试离婚”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张法官表示,这种做法从广义上来说,违背了《婚姻法》法定年龄、合法公民结婚、离婚的自由权。从具体操作上也存在很大弊端,作为法官只能依据《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的条例进行判决,很难准确判断、认定离婚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程度、婚姻实际状况,也就根本无法界定当事人属于应该离婚还是“试离婚”。从法律的性质来看,也是不可行的。法律是铁定的,不容置疑,一旦形成文字,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况且,法院的判决代表着国家意志,是极为严肃的。如果在国家没有制定、出台相应的、科学的、严谨的“分居”法规之前,“试离婚”这一方式乱加套用,难免会被一些对爱情、婚姻图谋不轨之人利用,让司法部门处于自相矛盾的尴尬境地。从我国目前判决离婚的司法程序上来看,双方从开始提请诉讼到一审判决,正常时间也要经过6个月,最快也要3个月,而这段时间内,双方如果反悔,可随时撤诉,某种程度上已经给离婚当事人留下了一个相对冷静、缓冲的时间。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张立刚律师说,从目前他所接触的涉及分居的离婚案件中,人们已经意识到了签订分居协议,但多因协议不规范,而目前国家又没有可以依据的法案、法规可参照,造成真正离婚时的纠纷与不必要的烦恼。从情感方面,牵牛星也准备了4个真实案例来说明:《4段真实“试离婚”案例——失去了是否真的就懂得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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