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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1、依据车辆是否需要检验、鉴定,扣押车辆的时间有所不同:(1)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3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把车辆在5日内返还车主。(2)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30日内携带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END
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有两种情况:1、简易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一般程序对于不符合以上三个特点的复杂交通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按照事故发生的情况而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一般情况无需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肇事逃逸的,但查获车辆和肇事者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肇事逃逸的,尚未查获车辆和肇事者的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END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END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END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END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END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在实践中一般是从评残之日起计算1年内起诉。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