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法官通常会询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若同意,则不存在司法鉴定是否准许的评判标准问题。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反对司法鉴定,此时法官就需要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这就涉及到准许鉴定或者不准许鉴定的标准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仅就有争议的事实予以鉴定,但是何为有争议的事实?如何评判?实践中存在争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中“是否准许鉴定的评判标准”仅限于诉讼请求可以成立的情况,若诉讼请求从定性角度本身不能成立,也谈不上是否准许的评判标准问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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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确定与否,关键看当事人是否提供了合法有效、经过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如是否有已完工程造价或者结算造价的书面证据?若有,且有双方有权代表的签字确认,则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无需鉴定。如果通过社会审价,是否有审价报告之证据?法律猫指如有,且双方当事人以及造价咨询单位已经在审价报告中的审定单上签字盖章,则工程造价也已确定,无需鉴定。遇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情形的,若确实发生了约定的情形,则工程结算造价已经确定,无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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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发现存在一些质量缺陷,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但是,承包人拒绝履行保修义务,或者称缺陷并非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故不同意履行保修义务。该种情况下,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起诉或者反诉,司法鉴定是否应当准许呢?笔者认为,该情况不适用苏浙两省高院规定,原因在于苏浙两省高院规定是针对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进行的抗辩,而非提起反诉。若提起反诉,则需要针对发包人的请求,审查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如何修复。因此,就质量问题应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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