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接收地医保中心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收到《参保凭证》、《情况表》起的15个工作日内(转入)。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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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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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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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10〕184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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