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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应注意的重要事项

收养关系解除应注意的重要事项    【摘要】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当然也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解除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那么,让我们具体了解收养关系解除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根据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的专业意见整理了以下信息: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5、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7、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    1、依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协议解除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依收养人、送养人的协议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 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其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    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补偿问题:    当事人应在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关于补偿收养人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的问题。    1、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能要求补偿,但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登记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公正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况。    (3)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不能受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4、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    解除效力规定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解除后果    收养关系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更。    1)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②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2)财产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养子女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所得的财产,有权带走。    ②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③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对由其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有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④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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