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理解个人姓名在UDRP规则下的适用,首先得对WIPO出台的政策研究报告有着充分的了解,其次是对UDRP案例进行剖析以便从案例中透析其实施原则及实践状态。跟CNDRP规则不同的是,UDRP规定投诉人仅仅可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作为在先权益提起投诉。但是在现实世界中,其他形式的识别符号,比如商标、商号、姓名、名称、域名,与域名之间也是冲突不断。为应对这种情况,2001 年 9 月 3 日,WIPO 提交域名争议第二阶段研究的最终报告《网络域名系统内之权利确认与名称使用》。
在第二阶段的研究方向上,是以商标之外的标识(包括个人姓名)作为研究对象,探讨将非商标的商业标识进行恶意注册为域名以及使用行为可能产生的问题与解决之道。找律师网指《WIPO 第二最终报告》对于个人姓名的建议是:(1)个人姓名可能(在某些场合下)被注册成商标或者其他的商业标记,UDRP 已经对姓名商标提供保护以防范恶意的域名注册。(2)UDRP并不是要求投诉人必须拥有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而仅仅要求他们必须“对一个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是有权利的”,而不论他们是如何获得该权利的。投诉人可以主张具有普通法上或未注册商标权来作为UDRP的第一个条件。(3)中期报告第二种方案提出的修改UDRP适用范围以保护非商业或服务标记的姓名的意见,经过磋商后认为,由于缺乏保护个人姓名的国际标准以及各国保护个人姓名法律途径的多样化,这些差异可能使得第二种方案的作法处于一个难以维系的尴尬处境,并将危及UDRP的可信性与有效性。(4)WIPO建议保持现存UDRP保护体系,而不必对UDRP适用范围作出扩张以适应个人姓名的保护的需要。(5)在国家顶级域名(ccTLDs)所涉及的范围,国际标准的缺乏并不明显,建议各国明确立法保护个人姓名免受域名注册者的侵犯,如果已存在立法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到相应的ccTLDs域名注册管理中。可见,WIPO是不赞同将个人姓名纳入《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的。
虽然如此,在UDRP规则下,绝非所有涉及姓名权的投诉都得不到专家组的支持。比如在WIPO Case No. D2000-0598 Daniel C. Marino, Jr. v. Video Images Productions, et al.一案中,Daniel C. Marino 是美国一个著名的运动员、电影演员和体育评论员,他因自己的个人姓名被他人注册为域名而提起投诉。法律猫解释本案中,投诉人并未将其个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但是专家组在考虑了其他案例之后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使得专家组认定‘Dan Marino’在美国体育、娱乐和公共服务社区领域已经获得了其个人姓名在外的第二含义,因此其个人姓名构成了有效的普通法上的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