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诉讼,的整体利益,基本上都会主张按照其与投保人签订的书面保险合同来主张免责或扣除这样那样的费用,而作为投保人和原告的意见,致使案件不能调解结案;
当事人对责任认定、适用的赔偿标准等分歧较大,对于责任的划分更是各持己见,据此理由等拒绝承担赔偿义务,同时,大多数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更是争议较大,致使双方当事人对损失额度难以达成调解的合意;
无人支付伤者抢救治疗费用的尴尬。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伤者需要大量的费用,通常是先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成致害人预支一定的费用,如果致害人没有支付足够的抢救及治疗费用,或致害人逃逸或致害人没有支付能力,就会形成受害人急需抢救治疗费用而无法得到解决的矛盾,在审理过程中面对受害者家属的强烈要求使得法院非常棘手,即使是受害人家属为及时抢救伤者垫付了大量的抢救治疗费,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执行到位,也会引起受害方强烈不满而到处上访,甚至引发不稳定的因素。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律师建议采取的对策 1、首先,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及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特别加强对驾驶员的普法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他们从身边的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牢记安全行驶,让交通安全常识走进千家万户,使人们皆知法、懂法、守法,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其次,交通主管部门也应该加大对交通违章行为的查处和惩治,预防和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2、建议立法机构完善对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投保管理制度,提高赔偿额度,简化理赔程序;同时,建议修改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以加强机动车的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3、进一步完善抢救费用垫付之法律规定:从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第75立法目的来看,救助基金的价值在于履行超越交强险责任范围的人道主义救助,而交强险规定的垫付费用(1万元)太少,且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很难解决伤者无钱救治的矛盾,因此,必须重构对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垫付制度,合理分清救的救助责任,最大程的积极性和提高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建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交警部门通知垫付抢救费而怠于履行垫予以一定处罚,而有关司法解释亦可将要求垫付抢救费案件纳入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从而确保“保障受害人生命安全”立法旨意的实现。 4、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广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工作措施,尽量使交通事故案件不经诉讼而及时圆满解决。同时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强化调解的审判工作方法,努力提高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率,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