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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了解中国的国企改革过程中的相关规定

在中国的国企改革过程中,这一要求往往难以遵守。一方面,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有关,市场对企业的定价规则尚未完善;另一方面,由于国企股份的受让方多是管理层或其他国有企业,在定价上不能完全排除关联交易以及行政定价的影响。事实上,为确保国有资产转让定价的合理性,国家曾先后颁布了多项行政规章。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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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24日,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规定:“国有股股东可以依法将其所持有的国有股股份转让给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股份的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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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国有企业在决定改制的时候,首先要通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要按会计制度核实账目,并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合理的价值,应该以评估后的价值为基础考虑相关因素合理定价出售……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找律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各地区要防止和纠正不顾产权市场供求状况及其对价格形成的影响作用,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做法。防止和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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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日,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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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利于竞争的原则积极探索新的竞价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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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规定可以发现,关于国有资产的转让定价,最初仅对国有小型企业的产权转让要求公开竞价原则;国有股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而在2003年底之后,则对国有产权转让提出统一要求:国有产权的转让底价应依据资产评估及市场供求状况等确定,国有股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这些内容反映了政府对于国有资产转让定价的态度转变:逐渐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国企产权的转让价格。但是,这种市场化方式尚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时,需履行行政审批程序,且转让价格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值。而更重要的是,要确保市场化的定价方式能在实践中真正得以实现,这需要各个环节的完善。一方面,要加强国企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按照有利于竞争的原则积极探索新的竞价交易方式,尤其要发挥中介机构的独立评估作用,使得买卖双方都能获得关于交易标的充分信息;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必须要明确自身职能,不能通过行政方式干预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国企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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