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走私形式有哪些?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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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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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网走私武器、弹药罪专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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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关走私。这是指走私分子通过海关进出境,但同时采取假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偷运、偷带或偷寄武器、弹药。这种走私武器、弹药的形式比较少见,往往是小批量走私,多表现为随着携带或藏匿在其他货物中。由于武器、弹药不准进口,走私分子采取通关走私,就要采取欺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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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绕关走私。这种情形也称闯关走私,即走私分子不经过国家海关或者边境哨卡检查站。绕关走私是走私 武器、弹药常见的走私形式。由于武器、弹药不允许进口,走私分子为安全起见,就采取避开关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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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准走私。 这种情形也叫间接走私、牵连走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9条和《刑法修正案( 四)》第2条的规定,准走私武器、弹药行为是指: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的行为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的行为。 根据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走私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内海” 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刑法之所以将上述两类行为视为走私,是因为这类行为帮助走私分子完成了走私武器、 弹药过程,为走私武器、弹药提供了进一步扩散的渠道,对于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目的的得逞和走私武器、弹药 犯罪的最终完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准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一个不可分割 的部分,与走私武器、弹药行为一样,同样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因此也应当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