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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关于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以下从法条的角度予以解析。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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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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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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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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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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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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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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