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在本合同中,除按照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下列用语具有下述含意:
1-1 “商铺”是指座落于: 作为办公用途的建筑物。
1-2 “租赁面积”是指本合同第2-2条规定的租赁面积。
1-3 “租赁期”是指本合同第4-2条规定的租赁期。
1-4 “该单元”是指本合同第2-1条所述的房屋。
1-5 “租金”是指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租金。
1-6 “交付日”是指本合同第4-1条规定的甲方将该单元交付乙方的日期。
1-7 “租赁用途”是指本合同3-1所规定的该单元租赁用途。
1-8 在本合同中,除文意另有所指,“乙方”是指乙方和/或其受让人、继承人、代理人、雇员、佣人、建筑安装或装修承包商、分包商等(简称乙方当事人),本合同对乙方作出的禁止或限制,对乙方当事人亦同样适用。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履行遵守的规定,乙方当事人亦应履行遵守。乙方当事人的任何行为、过失或疏忽应被视为乙方本身的行为、过失或疏忽,而应由乙方对甲方负责。
2-1 甲方 承租 给乙方的房屋: (简称该单元)。该单元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2-2 该单元的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承租方实际可使用面积租赁面积 平方米,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该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包括该单元内的内墙、立柱的面积); (2) 该单元的墙体面积(该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全部计入墙体面积,与其它房屋的分隔墙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3 如该单元交付时乙方认为该单元的租赁面积与第2-2条规定的租赁面积存在误差,则由甲方指定的具有测绘资格的测量机构对该单元的租赁面积进行最终测量。如该测绘机构测量的租赁面积与上述第2-2条规定的租赁面积存在误差,并且该误差超过±5%(含±5%本数),则以租赁面积计算的款项应以该单元交付时该测绘机构测量的租赁面积为准进行调整;但如该误差不超过±5%,则以租赁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不作任何调整。
2-4 甲方作为该单元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该单元未设定抵押。
2-5 该单元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附件二所列标准及甲乙双方交付该单元时所签署的交付表为本合同终止/提前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单元之验收标准。
2-6 该单元的平面图(见附件一)只作方便鉴别之用。
3-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单元作为供乙方办公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服务的规定。
3-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4-1 甲方应于2015年 6 月22日将该单元交付乙方。
4-2 该单元的租赁期为 壹 年,起始日为 年 月 日,截止日为 年 月 日止。
4-3 乙方应于第4-1条规定的日期办理该单元的交接手续。在办理该单元的交接手续之前,乙方应付清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于该单元交付时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否则甲方无义务将该单元交付给乙方。甲方在全额收到该等支付后应向乙方交付该单元,双方签署本协议作为房屋交付凭证,即视为甲方已按照本合同规定条件履行了将该单元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4-4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单元,乙方应如期返还。租赁期满,乙方是否享有续租权,由甲乙双方在租赁期届满之日的 叁 个月之前协商决定,超过上述期限双方协商不成的,则乙方不享有续租权,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如经双方协商,乙方享有续租权的,则双方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的 叁 个月之前签署续租合同, 超过上述期限双方无法达成续租合同的,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5-1 自租赁期起始日即 年 月 日起,该单元的租金按照月固定租金计算: (1)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陆个月的租金,计人民币壹 (大写)元。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陆个月的租金,计人民币 (大写)元。 (2) 月固定租金:每月固定租金为人民币 (大写)元,包括物业管理费、供暖费。 (3) 租赁期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 个地下车位(车位号为)的使用权,所有权归甲方。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乙方应将该车位使用权交还甲方。 (4) 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若乙方续租五年租金与起租租金一致。
5-2 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所有付款,应以银行票据或现金方式支付。
5-3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未付租金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6-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支付按照本合同租赁期内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该房屋的租赁保证金,计人民币 (大写)元。
6-2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作为乙方将全部履行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如因乙方擅自中途退租和/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而致甲方行使解除本合同权利,甲方可全部没收保证金而无须归还乙方。
6-3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非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自行以保证金抵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
6-4 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已结清该单元的租金、物业服务费、空调费、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等各种税费、办妥以该单元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并且乙方所交还的该单元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已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恢复原状且为可租赁状态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单元后十个工作日内或待上述条件均满足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6-5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支付按照本合同租赁期内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该房屋租赁的押金,计人民币 (大写)元。如因乙方装修该单元而遭受任何损失,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收款项以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6 除本合同规定的上述费用外,租赁期内有关该单元的空调费、水费、电费、通讯费和在乙方承租该单元后使用的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7-1 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或允许他人对该单元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线路、排水、消防、室内外的外观及现有装潢)进行任何装修、改建、增建或增设。
7-2 按规定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可在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内对该单元和/或对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进行装修、增建、增设或改建。因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确保该单元装修工程符合环保要求并独立承担因此而引起的后果。
7-3 乙方对该单元和/或对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进行的装修、增建、增设或改建,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和保养。
7-4 乙方应负责保持该单元及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和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该单元内易耗品(如灯泡)的更换或添置,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7-5 乙方如发现该单元及列于本合同附件二中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前来维修而不得擅自处理。
7-6 甲方或由甲方委出于该单元的维修、保养、卫生、安全、防火或人员救护等需要,经事先联系乙方后,可进入该单元进行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但如遇紧急情况,事先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时,甲及受雇人员也可不经乙方许可进入该单元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与乙方取得联系。如因本款规定的原因,致使该单元发生损坏或使乙方发生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7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单元损坏或造成一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1 乙方应最迟于租赁期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的17:00时之前向甲方交还该单元及车位。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逾期不交还该单元及车位,乙方除应按每月叁万壹仟元向甲方支付占用使用费外,还应承担该单元在占用期间内的物业服务费、空调费、水费、电费、通讯费等一切其他费用。如因乙方逾期不迁出该单元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2 乙方向甲方交还该单元及车位前,应自负费用对该单元及车位进行打扫和清理,使该单元及车位处于完好和可出租状态。乙方如对该单元进行了装修、增建或改建,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前将该单元恢复原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逾期未将该单元恢复原状,甲方可以代为处理或聘请第三方代为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或于保证金中扣除该费用。如届时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需将该单元恢复原状的,甲方无任何义务就乙方对该单元和/或其装修、设备和设施进行的增建或改建作出任何补偿和/或赔偿。
8-3 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交还该单元及车位时,如甲方发现该单元及车位和/或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的装修、设备和设施被损坏或遗失(自然损耗除外),乙方应按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上的时限赔偿损失,并可从保证金中扣除。如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
8-4 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没有向甲方交还该单元及车位,则甲方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收取本合同第8-1条规定的占用使用费及其他费用以外,还有权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七日后开启该单元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该单元内的物件包括但不限于家具、装置和其他添置物搬出该单元,并将该单元腾空收回。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坏及乙方之损失概不负责。对于乙方遗留在该单元及车位内的物件,甲方有权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并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该等物件,并将处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及赔偿甲方因本款规定事由所发生的及将发生的损失。但不论任何情况甲方均将无任何义务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支付或偿付任何款项。
8-5 在租赁期内,如本合同未因本合同之规定事由被终止而乙方自行提前迁出该单元及车位,致使该单元被第三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占据,不论乙方对该等占据是否知晓或同意,乙方应对因其自行迁出和该单元被占用而引起甲方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承担责任。
9-1 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或放弃占用租赁该单元及车位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以分租、借用、共用或将业务承包他人等其他任何方式以致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内取得使用或占用该单元及车位或其中任何部分,不论乙方对该等使用或占用是否有收取房租或其他报酬或其他利益。
9-2 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该单元及车位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
9-3 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出售该单元及车位和抵押该单元及车位,并有权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折价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分该单元及车位,为此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或事先征询乙方的意见。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甲方义务外,甲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0-1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房屋。
10-2 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依其自身意愿重新装修、增加、减少、处分该单元任何部分及设施(该单元内部属于乙方的设施除外)。甲方如拟在该单元内进行改建、增建或装修,须事先经乙方同意,但乙方不应不合理地拒绝。
10-3 除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外,甲方应承担作为出租人应付的与该单元有关的税费。
10-4 除按本合同规定行使甲方的权利外,甲方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该单元进行干扰或妨碍。
10-5 乙方在此同意,因该单元或相邻单元进行维修保养或装修、增建、改建或其他非甲方原因,致使该单元内设备、设施临时性停止使用,导致该单元内的水、电、电话、传真或空调服务停止供应或停止运作,甲方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负责。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乙方义务外,乙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1-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的复印件及原件。
11-2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该单元及车位,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该单元的用途。
11-3 乙方应保持该单元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清洁完好及可使用状态。
11-4 乙方不得污损或毁坏该单元的设备和设施。
11-5 乙方不得在公共通道或其他公用地段放置货物、家具、垃圾,不得堵塞上述地段的通行,并不得在公共区域乱丢垃圾。
11-6 乙方不得将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类危险品、违禁品、其他违反当地习俗的物品或可能使该单元保险费用被要求增加的物品带进或存放在该单元内。
11-7 乙方不得在该单元内进行或允许、默许任何非法的和不道德的活动,或各类宗教活动或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当的活动。
11-8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单元的外部包括公共通道、窗户、外墙或顶部展示、树立、黏贴或悬挂任何标志、文字、标记、海报、旗帜、广告牌、或告示等。
11-9 乙方不得进行或允许、默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该单元的保险失效,或使保险费增加的活动。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致使甲方增付保险费或发生其他开支或损失,乙方须及时补偿甲方因此所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及开支。
11-10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大件笨重机械、设备、货物或装修材料搬入搬出该单元。乙方不得在该单元的地面上或他处放置超过规定负载的物品。在将物品搬进该单元之前,应通知甲方。
11-11 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定因乙方原因而被违反,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包括甲方因乙方的行为而可能遭受的行政处罚),乙方必须承担一切经济及行政责任。
11-12 乙方应取得在该单元内合法进行经营活动的所有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等,且应适时更新此等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并遵守此等批准,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若有)。
12-1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再次实施装修的期间内,乙方应自费为该单元的装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并使之在上述装修期间内持续有效。
13-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 该单元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 该单元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或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3) 该单元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13-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贰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 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缺陷并危及乙方安全的; (2) 因甲方自身原因,甲方逾期向乙方交付该单元超过180日的; (3)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该单元的租赁用途的; (4)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该单元及车位、转让该单元及车位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5) 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6) 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逾期付款超过10日的; (7)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甲方发出书面的改正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8) 乙方在该单元租赁期内未能办妥在该单元经营所需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或必要的许可证或乙方承未完成等); (9) 乙方利用该单元进行违法活动被投诉或依法查处的; (10)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该单元房屋建筑设计及建筑结构的; (11) 乙方将该单元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乙方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以外之目的的; (12) 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允许甲方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3-3 若出现本合同规定情形而甲方行使解除本合同之权利的,甲方有权依据前述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索乙方在装修期内所免去的所有租金及物业服务费。并且乙方无权就其在该单元内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或要求甲方购买其装修或设施,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该单元恢复原状后返还甲方。
14-1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由于房屋损坏而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2 该单元交付后,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擅自中途退租的,即构成乙方的严重违约(但本合同并不因此而解除),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就所发生的损失向乙方索赔;或者甲方也可经书面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若甲方因此情况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第13-2条约定的违约金外,还有权没收乙方的保证金。
14-3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如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向甲方赔偿损失。
14-4 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在租赁期内若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付款责任,甲方经事先通知乙方后有权采取一定的措施、行动,直到乙方前述的违反得到改正,在甲方采取前述措施期间乙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空调费、水费、电费及通讯费等相关费用,乙方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其它后果及所有因此而引起的费用。
14-5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6-1条之规定支付保证金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逾期支付之款项的0.1%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7天的,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14-6 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该单元及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但如因乙方的故意、过错、过失或/和疏忽行为对该单元造成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灭失的),从而影响该单元正常使用的,乙方承诺将自费负责有关损害的修复工作或者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并继续按本合同向甲方支付租金及物业服务费、空调费、水费、电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直至租赁期满为止。
15-1 甲方了解到乙方违约而又接受租金或其他款项时,均不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交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不足本合同之规定金额时,或甲方接受金额不足的租金或其他款项,均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少付租金或其他款项,也不影响甲方追索欠租欠款的权利以及根据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外,甲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意味放弃该等权利。甲方的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以甲方签署的书面明确表示为准。
15-2 如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成为无效或不合法,应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有效性。
16-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无法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无法防止或避免,且导致本合同的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乱、罢工、地震、水灾、火灾、旱灾、严重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法令或政策变更。
16-2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由事件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事故详情的证明文件。按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6-3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出租店铺及/或其附属设施损坏,或造成一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超过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停止履行一百八十天后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双方互不负责。
17-1 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联络应以书面形式按下述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甲方:地址: 电子邮件: 电话:乙方: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联系人:联系电话:
17-2 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如用传真,在发出后视为收讫,但应有收件人随后的书面确认;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五天后视为收讫。如以快递交付,应于交予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3)日视为收讫。甲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16-1条规定的乙方任一通讯地址邮寄或递交乙方通知。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并无效力。
19-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生效。
19-3 本合同主文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于本合同附件三中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主文的约定与附件三补充条款的约定之间如有冲突或有任何歧义,则优先适用补充条款。
19-4 本合同所提到的任何当事人应包括该当事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19-5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9-6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该单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9-7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盖章) 日期: 乙方: (盖章) 日期:
附件一:该单元的平面图
附件二: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
附件三: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