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展示
当前在线:1728今日阅读:155今日分享:35

三种特殊资金的财税处理

企业管理的中心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核心是资金管理。很多企业的资金管理存在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严重,甚至到了违法乱纪的程度。对其中的三种特殊资金——抽逃的注册资金、贷转借的资金和无偿占用的资金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步骤/方法
1

抽逃注册资金的处理建议1)有资金周转能力,要先把抽逃的注册资金还回来。这钱就是借来的,补足抽逃的注册资金,你承担的顶多也就是个利息成本,而不是高额的惩罚。 2)没有资,尤其是让中介垫,要想规避风险,只能“另大锣鼓重开张”了——(若不注销对法人代表有不良影响),重新量力而行。的注册资金要真实,不然你还会有无尽的麻烦。3)一些地区的税收征管部门比照税收制度对抽逃注册资金进行治理。依据现行的税收征管实务,我们对私营企业挂账超过1年的未分配利润(没有进行过分配的利润),视同分红,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借款超过1年的,也视同分红,在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还要加收1至5倍的罚金和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借款和抽逃注册资金是没有明确界限的,若抽逃货币资金被认定为股东借款并视同股东分红,按100万元3年期计算,就是罚款1倍,被执行的总额也在50万元左右。相信这没谁能扛得住。扛不住,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也许就会销声匿迹了。

2

贷转借资金的处理建议1)可采用委托银行放款的方式,母公司把贷来的款项再委。这手续虽然麻烦些,但程序清晰,没有税法的“模糊地带”,也可避免相关的税收风险。 2)母公司向银行贷款,若将其中一,统一向银行支付,子公司凭双方借款协议将属于自身承担的,则不需到税局开票。这样,母公司在从事“贷转借”业务时,就可通过“自留使用一部分贷款”开发票的麻烦。

3

无偿占用资金的处理建议1)要依据税法调整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防范被惩处的涉税风险。但收取多少利息,则可由双方约定(企业要依据各自的情况好好算算)。但要记住税法的总体精神是:收入必须纳税,支出符合条件才允许扣除。 2)的资金,因其存在股份关系,无偿占用的资金,改为投资。这就不涉及利息的收支了。如果双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等,总体上也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负。3)如果双方存在购销关系,无偿占用的资金就可以通过购销合同转变为往来款项,分别挂在双方的“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对于这笔款项是否加收利息,可由企业双方在合同上自主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硬性规定。或采取赊销方式,需要资金的一方不支付货款,双方都做挂账处理,这样资金需求方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