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6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 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END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挪用公款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 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END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