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答复“请示”,似乎无庸赘言。因为作为公文处理法规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请示”专设了相应的“批复”并明确规定为“适应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基于此,对答复请示几乎一致认为应使用“批复”。然而,当我们就此考察现行公文运作实际,尤其是具有文本示范意义的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公文运作实际时,就发现情况并非如此。答复请示,有三种不同的形式。一、用批复答复请示这是目前答复请示的主要方式,使用最普遍。往往用批复陈述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具体指示与答复意见。其所答复者大多为涉及面较窄的一地一处一事。如: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松江县设立松江区的批复国函[1998]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撤销松江县设立松江区的请示》(沪府〔1997〕62号)收悉。同意撤销松江县,设立松江区,以原松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松江区的行政区城,区人民政府驻松江镇。国务院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载《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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