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有标题、编号、当事人、案由、事实、理由、协议、落款、日期、书记员等部分。格式与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可以参阅。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方法与民事判决书有共同之处,下面介绍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方法,以供参考。1、标题和编号。标题由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编号由年度、院名简称、文书简称和文书顺序号组成。2、诉讼参与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写法与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3、案由。一审民事调解书要直接写明案由。如“案由:离婚”。4、事实。调解书事实的写法,应视具体案件而定:如先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再写明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在写法上,一般采取把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综合在一起写。它不像判决书那样把事实写得很详细,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练,在简明上见功夫。5、理由。调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从而讲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态度。
案情简单,协议达成也顺利的,可以不写理由,或者调解理由从简,与事实写在一段里。但是,案情比较重大复杂的,当事人要求法院明辨是非的,以及经济纠纷案件,则应当另起一行写明调解的理由。6、协议内容。这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意见,二是诉讼费用的负担。7、注明文书效力。在诉讼费用负担的左下一行写明:“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达成协议的时间,并加画人民法院院章;书记员署名,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END
本判决书系北京离婚律师网根据实际案例制作,但有关当事人、地址、判决书编号、案件事实均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或马赛克,不作为任何司法机关、当事人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朝民初字第92294号原告张俊,男, 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十里铺北里8号楼609室。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19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社会研究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果园林荫大道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告王君梅,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宣武区临水居X号楼XXXX室。委托代理人王秀全,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红普,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九里花园78号。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某某于2007年6月7日经朋友介绍相识,2008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并且没有夫妻生活,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的工资存款33800元、原告父母给被告的聘礼22000元、结婚时所收份礼10 000多元均在被告处,原告的工资存折已被其挂失。被告表示无固定工作,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补助和住房补助,共计26 000元。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十里铺北里X号楼XXX室所有人系原告之母邓某某,原、被告名下均无住房。经询被告否认原告所述,但同意离婚,放弃对财产的主张且双方无债权、债务。原、被告就婚姻、存款及住房达成一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张俊与被告王君梅离婚。二、被告王君梅于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俊存款九千元。三、被告王君梅放弃财产权利的主张。四、原告张俊与被告王君梅各自自行解决住房。案件受理费九十五元,原告负担(已缴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某某二 0 0 九年七月十五日(院印)书记员 赵某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