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在这个规定中,将需由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了列述,具体包括6类,即(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如此来看,需由法院负责执行的法律文书,除判决、裁定外的“其他法律文书”的含义,只“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还包括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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